#意见稿2.0修改内容#
1.提升保障程度,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上限进行了上调;
2.优化完善了恶性肿瘤等部分疾病定义的文字表述,使之更加科学规范;
3.进一步放宽了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部分赔付条件的限定;
4.进一步规范了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名称表述;
5.对随意运动等部分术语释义进行了调整,在确保释义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同时,兼顾了社会公众的通俗理解;
6.是对个别除外责任表述进行了完善;
7.对过渡期相关表述进行了明确。
#意见稿2.0详解#
1.轻症赔付比例从最高20%赔付上调至30%
在1.0版本中关于意见稿中包含的3种轻症,最高的赔付比例为20%。意见稿一出台,就产生极大的争议,要知道现在部分产品的轻症赔付比例可是高达45%的,单纯这3种重疾的最高赔付比例限定在20%,那么就已经下调超过55%的赔付比例的。可能也是反馈声音比较大,照顾各方利益,目前意见稿所规范的3种轻症,赔付比例调整为最高30%。总的来说对消费者是一个好的消息。
2.优化恶性肿瘤(癌症)的表述
修改了恶性肿瘤定义中的用词,减少争议的可能性。
其中的黑色素细胞瘤修改为黑色素瘤。
3.放宽了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部分赔付条件
关于放宽严重脑中风后遗症赔付条件,其实不单止放宽“严重脑中风后遗症”,还有“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以及“严重脑损伤”。下面来分别看看到底怎么放宽的。
(1)在意见稿2.0中,关于“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赔付条件删除了“不能随意运动”、“留置胃管90天(含)以上”。确实进一步放宽了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赔付条件,也是有利于消费者的。
(2)在意见稿2.0中,关于“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的赔付条件删除了“不能随意运动”、“留置胃管90天(含)以上”。确实进一步放宽了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的赔付条件,也是有利于消费者的。
(3)在意见稿2.0中,关于“严重脑损伤”的赔付条件删除了“不能随意运动”、“留置胃管90天(含)以上”。确实进一步放宽了严重脑损伤的赔付条件,也是有利于消费者的。
4.部分疾病名称规范
(1)1.0意见稿中“严重慢性肾脏病”在2.0意见稿中的表述更新为“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
(2)1.0意见稿中“严重脑炎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在2.0意见稿中的表述更新为“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在这两个疾病的名称规范中,也能看出来保险协会对于这次重疾修改的谨慎,新的疾病名称确实更为规范。这条和1.0意见稿的差别,只是名称表述的不同,对消费者的影响为零。
5.专业术语的调整
专业术语的调整主要是针对恶性肿瘤(癌症)的,增加部分官方说明,减少争议。也明确未来确诊恶性肿瘤所需要做的检查。
(1)新增ICD-10D的解释,并明确ICD-10于ICD-0-3不一致的情况下,以ICD-0-3为准,减少了一些了部分争议。
(2)新增关于组织病理学检查的定义,明确表明只有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获取的组织,经指定的处理后才能算是病理学检查。还另外说明部分请款是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进一步规范组织病理学检查的定义,减少争议。
同时关于“组织病理学检查”的定义,也明确了关于恶性肿瘤的确诊是需要通过上述手术方法进行的病理检查。减少了部分不同检查方式确诊的恶性肿瘤,导致的争议。
6.除外责任表述更完善
在意见稿1.0里第5条除外责任是这么注明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在意见稿2.0里的描述则是“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加入合法二字,变得更为严谨。
7.新老规范过渡期
关于新老规范的过渡期在文件中并没有具体说明,但是在网页里的问答,则是看得出保险行业协会一些态度。同时也看得出来,并不是新的规范上线,马上就会有新的产品出台,这毕竟涉及多方的协同,审核等程序。相关方案目前还是在“研究中”。
#Mr.C说#
新规范有新规范的优势,旧规范也还行。保障还是尽早保障,才是对自己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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