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将骗取的钱款用于了购买房产、汽车、奢侈品,向个人、企业支付额外的存款好处费。
2017年4月,这起诈骗事件“东窗事发”,暴露出重大的银行内控漏洞,引发市场多方关注。
从判决书来看,在接到上级机关(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电话通知配合询问情况后不久,张某曾打电话给手下员工,让其把她购买的唐卡、蜜蜡等物品搬运至父母家;张某同时发微信指示员工将其电脑中的合同文件全部删除并将抽屉内合同带走,导致重要证据灭失。
肖某明知张某向被害人转让虚假的理财产品,仍然帮助张某向被害人推销虚假的理财产品,在虚假理财产品转让协议上伪造出让人签名,加盖张某指使员工伪造的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公章,致使客户资金脱离银行监管。
肖某还参与销售理财转让产品13.8余亿元,最终给被害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2017年4月12日,在接受民生银行调查期间,张某、肖某还指示员工删除张某、肖某和航天桥支行员工电脑中涉及虚假理财产品的相关内容数据,转移张某、肖某藏匿的虚假理财合同、销售记录和伪造的储蓄业务公章。
判决书显示,虽然不能证明肖某在主观上对张某销售虚假理财产品是明知的,但其在客观上实施了一系列帮助行为,除了积极向客户推销涉案理财转让产品外,其还参与制作虚假理财合同,在转让人处代客户签字;对理财产品协议上加盖伪造的储蓄业务公章知情,定期催促张某提供不同转让人账户信息以方便扩大销售规模等。
一审判决后,张某和肖某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肖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同时上诉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张某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合同诈骗罪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故仅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肖某虽都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坦白情节,但考虑二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各自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量刑时不宜对张某从轻处罚,对肖某可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张某退赔违法所得。
改判肖某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9万元。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向银行从业人员咨询得知,银行理财产品均会明示理财产品登记编号/产品登记编码,这是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赋予银行理财产品的标识码,具有唯一性,是判断产品是否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可以从产品信息页或产品合同中查询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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