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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 Dora老师
今天要说的这个事,本来打算偷懒了。我看了一圈觉得不太对劲,咱们还是认真聊一聊。
这几天各大财经媒体在传一个消息,说之前的“假黄金信托爆雷”事件反转了,现在法院的终审判决下来了,保险要赔8.2亿,
这可是个惊天大逆转,我赶紧去看了一下具体新闻和判决书——唉,又上当了。
武汉金凰珠宝公司为了融资,向十几家信托机构质押了黄金。
到期后还不上钱,按照合同,信托公司就要处置这批黄金。
被割了韭菜的信托公司捂着心脏想,幸好当初买了保险!保险公司要赔啊!
投保人和被保人是武汉金凰珠宝,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无权起诉保险公司。
当时投保的保险是物损险和抢盗险,现在的情况不符合条款要求。
珠宝公司利用虚假黄金投保,涉嫌保险诈骗,保单合同应该视为无效。
一审判决,被告人(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共同赔偿长安信托人民币8.21亿元。
被告不服,向陕西高院提出上诉,陕西高院审判后维持一审判决,于是来到了开头的一幕。
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14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异议的是一审法院的管辖权,而不是判决结果;现在高院终审结果确认的,也是一审法院的管辖权。
陕西高院的裁定属于管辖程序裁定,而案件本身还在实体审理中。
一审判赔,但是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上诉的理由是这个案子是湖北的,应该送回湖北去审,西安没有管辖权。
所以事情进展到现在,只是确认了管辖权,但案件仍然在审理中。
“一审裁定将人保武汉分公司的保险责任表述为提供担保,该表述有误,应予纠正”。
在此前讨论时,很多声音认为人保应该赔,理由就是保险公司要对黄金的质量、数量和保管进行严格审查,本身就负有担保责任;
一审裁定也支持了这种说法,人民保险责任为“担保”。
但是显然,二审裁定认为,“担保”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纠正。
保险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证”黄金是真的吗?至少从目前的二审裁定看,其实会稍偏有利于保险公司一点。
当初在分析案例时,我们就写过,业内人一看就知道这是个“高端局”。
开始时大概率不是依照风险原理来保的,结束时也不太可能依照风险原理来赔。
包括这次上诉,为什么上诉请求会是管辖权,也非常值得回味。
一个信托项目,年化收益7.3%~7.5%,由知名信托公司发行;
后来雷了,上百亿的钱像烟花一样在空中爆炸,一阵喧嚣后什么都没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