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产品剖析#
1.恶性肿瘤额外保障弱
全能保关于恶性肿瘤额外赔付有2种,其中在轻症责任上有额外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多次赔付,重疾责任上有额外的“恶性肿瘤多”多次赔付。但是关于这两个责任的条款,都设计得不如人意。下面来具体分析。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下文用“原位癌”代替)多次赔付,是和轻症并列的一项责任。不占用轻症赔付次数,可以实现多次赔付,其实这个设定,在行业上是属于比较少见的,不过要拿到这个理赔却是不容易。因为关于这个原位癌的理赔要求是必须是属于不同器官的原位癌才可以理赔。简单来说就是不赔复发。原位癌作为恶性肿瘤的前症,原位癌也是属于比较容易复发的病症。原位癌多次赔付却不保复发,那么这个保险责任就有点鸡肋了。
(2)恶性肿瘤多次赔付。关于恶性肿瘤多次赔付责任,现在保险市场上最优的条款就是间隔3年,新发、复发、扩散或者转移都可以赔付。而全能保在恶性肿瘤多次赔付的设定上却是有些不一样。首先在间隔期方面要求5年,其次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才能赔付,第一个条件为:与之前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可简单理解为属于完全新发的恶性肿瘤,才可以赔付);第二个条件为:属于之前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或者扩散,但是在复发或扩散之前,之前的恶性肿瘤需要达到完全缓解。(简单的理解就是,复发和扩散是可以赔付的,但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检查来证明之前的恶性肿瘤本来已经到达完全缓解,才可以赔付)。
间隔期5年,已经相较主流的产品长了2年的时间。要知道恶性肿瘤最为严重的复发、转移等情况大多发生在3年左右的时间,如果能熬过5年,在医学上某种程度可以理解为康复了,所以也有一个5年生存期的说法。要间隔5年才赔的恶性肿瘤多次赔付责任,显然中看不中用了。
2个理赔条件,最简化版的理解就是新发、复发或扩散可以赔付,相较最优条件少了持续状态可以赔付,而且关于复发和扩散的赔付要求也是比较严苛的。总结下来就是全能保在关于原位癌和恶性肿瘤方面的多次赔付,还是比较弱的。对于看重这个保险责任的消费者来说,就是一个很大的坑了。
2.轻微脑中风定义严格
(1)中症“轻微脑中风”的定义是只能按照要求达到“一肢或一肢以上肌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肌体肌力为III级,或小于III级但尚未达到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而现在市面上较为标准的条款是有2种情况可以选择的,只要达到两种轻症中的其中一种即可。相对而言,全能保的定义就严格很多了。由于轻微脑中风是较为高发的中症/轻症,所以这坑不小。
3.少儿特定重疾保障弱
全能保取消前十年额外赔付责任,取而代之的是特定疾病额外保障责任。少儿6种特定疾病、男性6种特定疾病、女性7种特定疾病,额外赔付30%。一般来说针对少儿特定重疾保障的重疾产品,在少儿重疾额外赔付方面都是做到双倍赔付的,就是主险责任赔付100%保额+少儿特定重疾赔付100%保额,累计双倍赔付,通常保障10-15种少儿特定重疾。但是在全能保额外赔付部分只有30%的赔付比例,而且保障的病种只限6种,其中前3种还是同属“恶性肿瘤”的范畴。综合来说全能保在少儿特定重疾方面的保障是比较弱的。
4.其他
(1)部分疾病有保障期限,重疾“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要18周岁前理赔;重疾“严重骨质疏松”要求74周岁前理赔;重疾“严重哮喘”要求在25周岁之前理赔。
(2)“出血性登革热”下放至中症,市面上大多数产品关于出血性登革热都是属于重疾保障范畴的,全能保把这个病症下放到中症了,赔付额从100%保额,下降至60%保额。
(3)高发中症、轻症缺失“听力严重受损”、“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4)隐性分组,“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三赔一。
(5)中症、轻症均有“三同”隐性分组。
#Mr.C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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